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四川:对各种大呼隆的论坛等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中新网成都1月11日电 (记者 王鹏)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11日上午在成都开幕,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黄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四川要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报告指出,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坚持行胜于言,讲真话、讲实话、讲短话、讲对群众有用的话,不看唱功看做功。坚持务实功、办实事、求实效,每年盯住和干成几件像样的大事,不搞那些看起来热闹、实际没有效果的表面文章,对各种大呼隆的论坛等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坚持调研先行,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少看花瓶和盆景,多看后院和角落”。持续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现象,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蔚然成风。
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方面,报告提出,要善于抢抓机遇,担当中央赋予四川重任,干成塑造格局、奠基长远的大事。善于转化优势,把国家重大战略与本地情况更好地结合起来,找到符合地方特色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善于守正创新,克服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用改革的办法、开放的手段破解难题,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善于统筹兼顾,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实践标准,不断提高在复杂环境、多重约束下解决现实问题能力。建立全省经济发展责任体系,倒逼高质量发展。
报告指出,要坚持人民至上、依靠人民。真心实意为人民而干,真正办好老百姓急难愁盼的事,未来五年的民生大事要办得更实更具体。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严管“跑冒滴漏”,压减一般性支出,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标尺,回应人民关切,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齐心协力推动四川各项事业发展。(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